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基本特点与启示(6)
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的显著特征,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并且为此做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探索和尝试。许多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方面较为领先,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既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内在需要,也是对构建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正处于努力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2035 美好愿景、由职业教育大国向职业教育强国迈进的时代大背景之中,产教融合作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制胜法宝,更要注重对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精华部分的提取并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精准对接。职业教育政策在未来发展上需要在动力机制、价值取向、过程保障、政策话语等方面不断完善与进步,以开放、共享、创新、绿色、协调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优化职业教育政策,为建立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EB/OL].(2017-12-19)[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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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STEINMANN S.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J].Zeitschriftenartikel,1998(4):29-56.
2017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从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入手,依靠政策手段有机衔接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逐步将产教融合上升为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安排;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事业不断实现创新发展,取得诸多突破,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现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体系。但是,受体制机制等多种现实因素影响,仍存在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缺乏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整体性、系统性政策供给,激励保障服务还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领域较为领先,拥有相对完备的政策支持体系。本文拟通过对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特征审视,积极吸纳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先进经验,以期对我国产教融合事业实现卓有成效的发展、稳步迈进产教融合2.0 时代、呈现引企入教新景观有一定的助推作用。一、相对完备的政策体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保障许多职业教育先发国家均拥有相对成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并基于政府的力量,结合先进的产教融合理念,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构建了完备的产教融合政策体系。(一)建立科学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体系职业教育的未来一直是整个欧洲争论的重要议题。欧洲经济共同体已经把升级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放在项目的核心地位,以此提高欧盟相较于美国和其他亚洲竞争对手的竞争力。职业教育培训政策在德国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政治责任,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被认为是国民经济竞争力的核心,也是人们融入工作的关键。德国的双重培训体系更能与工业和实际工作需求相联系,这使得德国的公司能够从现代组织结构中获利,呈现出技术上更先进的生产过程。这种双重培训制度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模式,是德国对组织效率和技术优势高标准的体现,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法律条款和组织结构的相对连续性。处于职业教育“双元制”中的学员有两个学习地点,即工作场所和职业学校。相比于其他国家,德国在“双元制”中更为强调在工作场所的培训。受训者与私营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每周去一所公办的职业学校学习一到两天,以补充实际工作经验,并接受他们职业领域的理论指导和通识教育。1982 年,法国政府制定了一项新的国家职业教育计划,以解决16~18 岁之间的学生离开学校系统的全国性问题,使其接受充分的职业准备。该计划在教育体制内建立了新的制度,如合作教育,同时建立了评估和观察制度。(二)实施有效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保障1966 年英国正式颁布的《工业训练法》确立了以下原则:第一,国家干预工业训练,规定工业部门必须承担起职业培训的法律义务;第二,强调所有就业者都需要接受训练;第三,确保因工人接受培训而受益的企业分担培训费用等。该法通过设立由雇主、工会成员以及教育和科学部派出的人员组成的工业训练委员会,保证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实质性合作。《工业训练法》的颁布使得产学合作成为可能,教育部门和产业部门共同承担起职业技术训练的任务。在法律保障下,职业教育与工业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法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受到国家立法的强烈影响,国家立法将培训体系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公司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培训,二是员工行使个人权利进行进一步的发展性培训。2004 年7月,德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业技术教育改革法》,决定将1969 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技术教育法》和1981 年颁布的《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法》合并成新《职业技术教育法》。政府在颁布新《职业技术教育法》时指出,要把青年人和企业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期待纳入一个能确保其人口、质量并具备动机与创新能力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之中。二、注重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匹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重心各国政府都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与市场产业发展需要紧密相连,从而避免陷入职业教育供给与市场产业需要“两张皮”的尴尬处境,有效解决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断裂的问题。(一)贴合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毫无疑问,职业教育是与经济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教育类型,这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现实前提。各国政府将职业教育技能发展政策与国家经济发展计划联系起来,以避免供应和需求不匹配,在促进经济转型、工业增长、技能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支持出口导向型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苏联1984 年的《学校改革纲要》草案指出,学校的改革应该使年轻人适应国民经济中对社会有用的劳动,并为此做好准备。劳动教养应被认为是塑造个人的重要事实,是满足国民经济对劳动资源要求的一种手段。国外学者珍妮强调了职业培训、教育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罗马条约》中关于平等程度、建立权利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规定。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基础是《罗马条约》第128 条,它要求部长理事会制定实施职业培训的一般原则以及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和共同市场和谐发展的政策。欧盟职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制定了若干非约束性决议,设立职业培训中心,目的是提供信息并支持工人的自由流动,加强了职业教育与欧盟经济责任之间的联系。(二)符合产业发展的时代要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重振经济,对职业教育及其所培养人才提出了迫切要求。1950 年,日本成立了“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法促进委员会”,其制定的《产业教育振兴法》以第228号法律公布。该法明确了有关振兴职业技术教育的国家任务,规定了中央及地方产业教育审议会的设置、组织、权限、专门委员会等事项,为日本职业技术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 世纪80 年代,劳动力市场的恶化和经济基础的压力导致了澳大利亚部分经济的重组,因此职业教育政策的重点是更多的出口导向和进口竞争。特别是制造业等相关产业,通过贸易培训与职业教育的长期联系、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微观经济改革来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景。2018 年,美国颁布《加强21 世纪生涯与技术教育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对CTE 生态系统进行了改善,及时、准确地把握劳动力市场信息,使CTE 项目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保持一致。(三)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问题20 世纪70 年代,石油危机促使人们努力制定以职业培训为核心的欧洲倡议,以解决青年失业问题,体现出职业教育与工业产业的密切联系。20 世纪80 年代,失业率的急剧上升提升了职业培训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这是对欧盟长期失业情况的一种战略反应,同时也需要通过培训工人来适应技术变革,以支持劳动力市场的重组。1983 年,理事会决议强调了职业培训的战略作用:一是积极的就业政策工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新结构;二是确保年轻人为工作生活做好充分准备,以及他们作为成年人的责任;三是促进所有工人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欧盟委员会于1994 年正式提出列“奥纳多·达·芬奇计划”,荷兰和奥地利等国认为该计划在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欧洲维度”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背景下,该计划专门针对职业训练系统的需要,促进职业融合并改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该计划将职业教育与培训同欧洲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联系起来,表达了其政策目标与抱负,即制定一项欧洲共同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以继续并促进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2002 年,英国成立了行业技能开发署,各行业也都设立了行业协会,其主要任务就是满足行业知识和技能的需要,以面对未来来自劳动力市场的挑战,通过政策指导下的行业协会将劳动力市场的技能需求有效地整合到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去。三、发挥企业参与的重要作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关键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与企业的合作,通过政策手段打造二者交流的平台,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和作用,是各国落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重要手段。(一)重视企业的主体地位世界银行在《1991 年有关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政策文件》中提出了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战略,由原来的“学校本位职业技术教育”变为“企业本位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开始重视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该文件强调,随着市场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直接作为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者的作用应逐步淡化,要将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逐步由政府转向企业,职业教育的主要办学模式由学校本位转变为企业本位。面对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出现的职业技术教育吸引力下降、企业提供培训位置不足和课程更新缓慢等问题,1997 年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技术教育改革计划”,重点鼓励企业参与。国外学者桑托什指出,世界上最有效的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是有强大企业雇主参与的国家,例如德国、奥地利、瑞士和巴西等。个案研究显示,在一些亚洲国家,对计划的过度控制有时不仅无效,而且阻碍了私人企业的培训。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中,雇主参与程度较低的国家往往是由政府驱动与供给驱动,而非企业驱动与需求驱动。企业及雇主参与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提供企业培训,另一种是雇主参与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系统。(二)促进企业与学校的交流合作欧盟白皮书的内容包括通过学徒培训和企业培训,促进企业与学校的紧密合作。在学校里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并逐步摸索出校际教学生产联合体的形式是苏联教育的特色,是综合技术教育的深化。1974 年,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学生劳动教学和职业定向教育的校际教学生产联合体》的决议,要求为普通中等教育高年级(九、十年级)学生提供就业前培训与职业指导。该决议要求校际教学与生产联合体由所在市、区教育机关管理,并由企业与联合体订立正式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企业的责任包括:按照现代生产需要,装备实验室和车间,并有计划地负责检修和更换;挑选工程师和技工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保证工作条件符合安全标准;审査学生制造的工件。联合体的责任包括:学生和实习教师的行政管理事务;安全教育及相关生产规程的培训;根据学生的志趣和能力进行分组。美国新法案要求地方产业领袖参与到CTE 项目从州到地区层面的开发过程与绩效目标设定,建立更为适切的合作联动机制。在州层面,各州教育领导者需要与各类团体或群体代表共同协商计划内容;在地区层面,新法案提出“综合性需求评估”,要求符合条件的接受联邦资金的地方CTE 教育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与CTE 相关的、全面的当地需求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当地计划。(三)优化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在南亚,特别是印度,面对的顽疾主要是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的需求不匹配。桑托什认为,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是由供给驱动和政府驱动,而不是需求和企业、行业和产业驱动。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必须将注意力集中在政府和各类企业联合方面。“如果要实现南亚经济的结构转型,就必须采取公私合作的措施来改革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体系,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仍然是私营部门承担更大的责任。”韩国的培训体系满足了供需双方的需求,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在供应方面,韩国有一个培训账户系统,通过这个培训账户,求职者可以报名参加培训课程,并支付培训费用。该系统为失业人员提供了权利,以便他们在就业市场中接受培训。在需求方面,韩国有培训成本报销制度作为其就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公司提供就业保险费用,并且可以根据就业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金额。日本的经济奇迹主要依赖于完善的企业内职业技术教育——企业培训,这是真正推进日本经济发展、产业振兴的强大动力。欧盟通过国家资格框架(NQF)以及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学分转换系统(ECVET)等政策工具,为企业雇主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反应性强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提供支持,同时使得接受过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青年人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四、倡导新型现代学徒制模式: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根本学徒制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它以对技术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为教学核心,在实际操作中学习,使产业与职业教育融为一体,体现了职业教育最核心的本质特征。(一)凸显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地位在“哥本哈根进程”中,学徒制因其在帮助公众规划自己工作的未来前景、密切教育和工作的实质联系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与认可。澳大利亚国会在1978 年通过的《职业培训法修正案》确立了学徒制的法律地位,使学徒制得以健康发展。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匹配度,许多欧盟国家大幅增加学徒培训的比重。与此同时,在吸收和借鉴传统学徒制优点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新型现代学徒制度并将其作为实施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奥地利、丹麦、荷兰等有着深厚学徒制传统的国家也都采取改革措施,为学徒制培训注入新的动力。澳大利亚于1998 年开始实行“新学徒制”培训计划,逐步取代传统的学徒制,使职业教育持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二)搭建现代学徒制的广阔平台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陆续成立了300 多所新学徒制培训服务中心,目的是促进新学徒制的良性发展,学徒在职业学校学习的费用主要由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内的职业技术教育学院承担。1996 年,欧洲委员会发表《教与学:迈向学习化社会》白皮书,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学徒制培训网络中心,大力加强校企结合,开展旨在增强学生就业能力的多种类型学徒制培训。比利时、爱沙尼亚、西班牙、意大利和芬兰虽然没有学徒制传统,但顺应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注重工作场所的学习与培训也成为优先政策。当前,现代学徒制在英国政府“技能开发战略”中处于核心地位。英国现代学徒制培训实施机构包括企业和院校,学徒与雇主共同对学徒制的质量负责。英国政府通过建立“国家学徒制培训服务中心”、制定学徒制培训的规格与标准、将学徒制纳入公益性政府资助范畴、创设高等层次学徒基金这四大举措来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为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三)紧抓现代学徒制的落实与监督澳大利亚新学徒制规定,提供学徒培训的雇主与学徒之间应签订培训合同,并在相关的州和地区培训局注册。澳大利亚的企业雇学徒工要支付一定的工资,学徒的其他保险、福利、培训费等则由政府支付。历来重视学徒培训的法国,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以规范推动现代学徒制的发展。1971 年第71-576 号法令明确规定,学徒是一种教育方式,它的目的是使义务教育后的青年劳动者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整体培训,并取得职业技术教育文凭和一定的职业资格。法令强调,学徒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雇主不仅要承诺支付工资,而且要保证青年接受完整的培训,奠定了学徒教育的政策基础。1987 年第87-572 号法令扩大了学徒教育的范围,并指出通过学徒教育可以取得中等或高等教育所有层次的职业资格。1992 年第92-675 号法令又从改善学徒的境况、强化企业责任、加强社会合作伙伴的作用以及在非工商性质的公共部门进行学徒培训试点四个方面制定措施,保障学徒培训顺利进行。1993 年、1996 年、1997 年又相继发布法令,对学徒培训机制进行补充和完善。20 世纪90 年代后期,欧盟委员会为欧洲学徒制培训提出了五项建议,其中就包括完善监管制度,并积极提供经济支持。五、合理的经费投入机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支柱国外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方面注重利用经济政策手段使职业教育与培训过程的资金链正常运转,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顺利落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一)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经费根据德国《职业培训法》,国家为职业学校教育提供资金,同时也承担了“双元制”的成本。比利时、丹麦、法国、匈牙利和荷兰等国在20 世纪70 年代和80 年代创建了培训基金,还有在各行业社会伙伴之间通过统筹安排来确定培训基金,提供的培训基金种类也呈现多样化;爱尔兰的职业教育基金主要用于雇员工作技能水平的提升;意大利政府为了刺激企业与雇主积极参与到为公众提供专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去,专门设立了激励企业和雇主的项目基金。2007—2013 年,“欧洲社会基金经济包”包括了提升人力资本(34%)、增加就业机会与促进可持续发展(30%)、提高工人、公司、企业和企业家的适应能力(18%)、提高就业率与推进社会融合发展方面的改革(1%)等,总价值约750 亿欧元。此外,欧盟第三期“达芬奇”职业教育项目也在该时期实施,项目内容包括每年提供15 万个学生交流名额,同时每人资助1250 欧元在其他国家接受平均6 周职业教育实训。通过经费的合理投入,使学生享受到宝贵的国外职业教育,同时也促进了各成员国之间职业教育与文化产业的良性交流与合作。(二)合理的征税和激励投入制度在新加坡,技能发展基金是一种征税制度。马来西亚的人力资源开发基金既适用于成本报销制度,也适用于免税政策。企业激励基金是世界范围内最常见的征税方式,这类企业激励基金在巴西取得的成功表明,在主要由私营部门管理的情况下,这些基金实现了它们的目标。因此,政府对此类基金的管理也应适度“放权”。为了督促企业能够按时按量地保证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对雇员的职业培训中去,欧盟许多国家采取了为培训基金征收特殊税(范围从0.1%到2.5%)的方式。1993 年的《增长、竞争力、就业》白皮书指出了在教育和研究方面进行金融投资的重要性,提出了实现就业密集型经济增长的战略。1983 年英国撒切尔政府引入的青年培训计划,旨在解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问题,为雇主和公共资金提供财政激励,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丹麦的教育政策被认为是实现更公平分配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特定工作的培训费用,减轻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济压力与负担,使之能更好地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这一经济政策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从2008 年开始,奥地利通过补助金计划来促使企业等社会组织增加学徒位置,并为那些首次提供学徒位置的企业发放奖金。德国也为那些给未完成学业的学生提供学徒位置的企业发放奖金;丹麦为那些与职业院校在校学生签订学徒制合同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瑞典发起了一个学徒制试点项目,参加的企业能获得补助金。六、多元主体协调合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轴心改革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管理体制,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并细化多元主体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的协调合作,是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重要特征。(一)明晰职业教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 年至1957 年,合作与知识交流贯穿于欧洲共同体的职业培训政策中,并在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了合作的基础。职业资格的流动性和跨国认证是推动共同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欧共体职业培训政策背后的主要驱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和煤炭钢铁等产业之间的密切联系,构成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政策制定的可能性条件。产教融合的核心内涵成为职业教育政策隐形的支撑基础,将职业教育与煤炭钢铁等工业产业紧密联合,以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为重要抓手,实现了欧洲共同体的卓越发展。《罗马条约》第二章关于“欧洲社会基金”中将职业教育与培训作为共同政策领域,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在征询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执行一项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共同市场和谐发展的共同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将职业教育的相关内容在公共政策领域呈现,本身就是对产教融合理念的升华与落实,是从宏观层面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内涵的深度彰显。无论是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受益者、监督者还是政策内容等方面,涉及领域均得以扩大。吸纳更多领域融入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本质体现。(二)合理规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力澳大利亚于1987 年成立了联邦就业、教育和培训部,通过体制改革的方式把教育和劳动部门进行新一轮整合,对职业教育、训练、就业等领域内的政策进一步归纳整理,资源重新分配与合并,在体制层面有效缓解了协调不力、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英国也提出了独具特色的解决方案,将教育与就业部门合并与重组,1995年,将教育部与就业部合并后更名为教育与就业部。一方面,从实际效果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市场的高效性与灵活性,支撑了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竞争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实现教育与就业的结合,促进教育政策与就业政策发展步调一致,进而改变长期以来教育与经济发展脱轨的现实状况。2001年,教育与就业部又再次更名为教育与技能部,将提高全体劳动力的技能水平作为政策目标。这样就将教育和技能融为一体,密切了青年职业教育培训与未来技能的联系,使教育和培训成为推进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提升技能水平的最佳举措。(三)完善落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多元主体的协调参与欧盟成员国和教育机构之间的协调意味着自上而下采用欧洲监管,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协调意味着欧洲立法先于国家立法,欧洲化意味着适应或转变国家政策和立法的路线。欧洲化的主要技术是形成跨国集团的专家、决策者和社会伙伴的代表,而政策的基础是经验交流和政策学习。法国国家职业教育计划呼吁除国家政府外,公众和私立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这无疑是迈向多元化教育体系的一步。澳大利亚自1995 年1 月起实施国家教育培训证书框架,规范了全国各行各业的教育培训证书,通过把半技术工人到技术员证书、学士学位到博士学位全部列入证书体系这一制度,将教育、培训、工作紧密结合,促进了职业教育机构、技术与教育协会、私人培训者、雇主和社区的合作与协调。“欧洲2020 战略”中强调欧盟、成员国和合作伙伴既有分工,又有协调合作,保证了政策的有力执行。七、启示与结语第一,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法律体系。各国历来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实施产教融合,积极采取政策手段,不断构建并持续完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形成了完备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体系。教育制度与政策必须考虑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功能。我国在构建完备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体系方面依然任重道远,而职业教育发展成功的国家为我们提供了产教融合的典型范例,值得汲取所长。第二,紧密对接产业发展需要。当前,我国人才的教育供给和产业需求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凸显。因此,深化产教融合是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迫切任务。新兴产业发展对人才的创新性、实践性需求日渐渗透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中,因此要将教育内容向社会延伸,加快校企协同育人,满足市场产业对人才的需要,就必须深化产教融合,更好地发挥教育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创新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从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现代学徒制不仅是拓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道路的有效途径,更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架构与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选择。现代职业教育是在传统学徒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作为时代产物的现代学徒制体现了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的进步与革新。要以产教融合政策为抓手不断发展现代学徒制,打破推行现代学徒制面临的实践困境,解决“政府热、学校热,企业冷、学生冷”的现实问题。第四,夯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费基础。纵观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典型做法,在保障充足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投入的基础之上,大都通过经济政策手段解决制约行业、企业等融入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问题,以弥补其高昂的教育培训成本。数额明确、覆盖面广、专款专用是外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中财政经费投入的显著特点。如何建立更加明确具体、行之有效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费投入机制,是关系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费保障和长效运转的重要问题,需要尽快着力解决。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的显著特征,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并且为此做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探索和尝试。许多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方面较为领先,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既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内在需要,也是对构建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正处于努力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2035 美好愿景、由职业教育大国向职业教育强国迈进的时代大背景之中,产教融合作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制胜法宝,更要注重对国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精华部分的提取并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精准对接。职业教育政策在未来发展上需要在动力机制、价值取向、过程保障、政策话语等方面不断完善与进步,以开放、共享、创新、绿色、协调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优化职业教育政策,为建立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参考文献][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EB/OL].(2017-12-19)[2020-03-01].[2]苟顺明.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姜大源.当代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4]姜大源.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4):59-61.[5]梁忠义.战后日本教育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6]漆军,谢臣英,赵小平,等.英国职业教育运行机制[J].职业技术教育,2008(16):88-90.[7]祁占勇,王佳昕,安莹莹.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变迁逻辑与未来走向[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1):104-111.[8]张渭城.日本教育的现代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9]翟海魂.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历史演进[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10]BRAUNS Education in Germany and Franc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ology, 1998,28(4):57-98.[11]COLARDYN D, MAJGLAIVE G.The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Plan for Unqualified Young People(16-18 Years Old): The French Experience(1982-1984)[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1986,32(4):459-477.[12]CORT P.The EC Discourse on Vocational Training:How a‘Common Vocational Training Policy’Turned into a Lifelong Learning Strategy[J].Vocations&Learning,2009,2(2):87-107.[13]DRNNIS Sow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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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外文学》 网址: http://www.gwwxzz.cn/qikandaodu/2021/0128/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