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国外庭审直播制度带给我们哪些启示(3)
完全直播模式
何家弘指出,与美国最高法院不同,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的司法机关都对庭审直播持支持态度。例如,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林的讲述,加拿大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普及了电视庭审直播,并且在2009年开始了网络直播。
金飞艳介绍,巴西是对庭审直播持积极态度的国家。2001年,巴西最高法院起草法律设立了司法电台,5月由担任巴西临时总统的麦考·奥瑞利奥·米勒法官批准公布,当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案件时,司法电台开始直播庭审。8月11日,是司法电台正式开始庭审直播的日子。此外,巴西最高法院还开通自己的推特账号和YouTube账号,允许直播法官们的评议过程。这在世界上大概是绝无仅有的。因此,在律师作总结陈述后法庭不存在任何秘密评议过程,法官必须在直播的情况下直接讨论案件情况,并在法庭上作出决定。
在国际准则中,庭审中的录音录像并不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世界刑法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产生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形。”1994年通过的《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原则》也“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但是,这一立场在近10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2000年,由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委托作出的报告得出结论,在法庭上使用摄像机并未显著影响参与者的行为,但却帮助提供了完整和准确的法庭记录。报告进一步指出,相机能够让国际社会了解法庭的运作,促使司法制度透明公正。报告建议其他国际司法程序应予以效仿。由此可以看出,国际准则的要求也是与时俱进的,从“可以限制或禁止”到使用摄像机的做法“应予以效仿”,体现了司法走向公开透明的大趋势。
其实,包括区域性人权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在庭审直播方面都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国际军事法院在纽伦堡审判直播其对二战中纳粹头目的审判起,几个区域性人权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开始将庭审直播作为原则而非例外执行。
欧洲人权法院优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书面审理,如果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除非由7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17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反对,案件审理过程必须向公众开放。
使用庭审直播技术的审判机构还有联合国设立于荷兰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于1994年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时就对其审理过程进行录像,并向全世界公布。同样设立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对庭审直播持相似态度,审理过程都向公众直播,所有内容都会上传到电视台或者互联网,尽管会有30分钟的延迟,但也受到必要的保护措施的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指出,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公开相比,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更具主动性。特别是庭审公开的大力推行,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将司法公开变被动为主动,有效避免了西方以媒体报道司法可能带来的对法庭秩序的干扰,以及选择性报道及其所传递的偏见。西方国家要么限制或禁止媒体进入法院,要么虽然允许直播庭审但却将其交给不确定的社会媒体来进行。而中国的庭审直播则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庭审公开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然后各级各地法院接入该统一的庭审公开平台。庭审公开的主体是法院,庭审视频直播的案件对象和范围也由法院选择和决定,这样主动权放在法院手中,特别是在庭审公开推行初期,有助于法院权衡得失,选择合法、适当的案件直播,有助于庭审直播的有序、规范进行,既避免了过犹不及,也避免了媒体或当事人直播所具有的倾向性,避免国外曾经出现过的媒体干扰法庭审理秩序的教训。
其实在禁止直播庭审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存在允许直播的例外情形。近年来,全球司法实践的倾向,是庭审直播的范围越来越大,方式越来越灵活多样,总的趋势如此。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法院相比,中国庭审公开更具积极的实践精神。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大力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这一全国性庭审公开平台建立初期,一些地方的法院走在全国前列,为庭审公开的发展做出了宝贵的探索,体现出我国改革开放中弥足珍贵的地方实践的积极性。
文章来源:《国外文学》 网址: http://www.gwwxzz.cn/qikandaodu/2021/0414/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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