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国外庭审直播制度带给我们哪些启示(2)
有限直播模式
限制直播模式是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总的来看是英国和美国对庭审直播加以限制,但目前支持直播的观点慢慢占了上风。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的彭磊、涂雨薇律师对英美法系的庭审直播情况比较熟悉。他们介绍,在2010年以前,英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庭审直播。但是,2010年以来英国允许记者和普通民众微博庭审直播,英国庭审直播从绝对禁止走向相对开放。2011年,英国首席大法官签发了新的有关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正式指导意见”,其内容包括由法官评估风险以确定在个案中是否允许微博庭审直播,限制普通民众的微博庭审直播、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微博庭审直播,要求微博报道中须公正、准确地报道庭审且不得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
相比英国,美国的庭审直播历史则长很多。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53条(自1946年实行,并在1972年司法会议通过),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该条规定:“除非有制定法或者同类规则的规定,法院不得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进行拍照或者广播。”该禁止性规定包含于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之中,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但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小部分州开始授权对审判进行电视转播。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的数字急剧上升。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钱德勒(Chandler)诉佛罗里达州一案中判决,州可以采纳在法庭上允许使用摄像机和录音设备的规定。而2001年各州法院已经全部允许对庭审直播录播。美国实行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院系统,两个法院体系对庭审直播录播的立场也不相同,且各州法院、联邦法院系统对于庭审直播录播的细则规定也不尽相同。这里不再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对美国的五个庭审直播的案例津津乐道。在美国,通过语音的庭审直播可以追溯到1925年发生在田纳西州代顿市的一起有关进化论课程是否合法的案件。由于该案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所以当地广播电台对审判进行了现场直播。这大概是美国最早的电台庭审直播案件。其后,越来越多的新闻记者带着照相机涌入热点案件的审判法庭,而1935年发生在新泽西州的布鲁诺·理查德·霍夫曼绑架谋杀男婴案则堪称顶峰。在那起被称为“世纪审判”的案件中,大约700名记者和120名摄影师聚集在法庭内外,从各个视角对庭审进行报道。霍夫曼被判有罪之后立即上诉,主要理由是新闻媒体对法庭审判的过度报道影响了司法公正。新泽西上诉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上诉,认为法官允许媒体记者进入法庭的做法是正确合理的。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这个裁定。该判例为后来的庭审直播提供了法理依据。1955年,得克萨斯州法院审理的哈里·沃什伯恩谋杀案成为美国第一起正式由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霍夫曼判例中认可了新闻记者进入法庭的做法,但是在1965年的埃斯蒂斯诉得克萨斯州一案中,联邦大法官们却表达了反对庭审直播的态度。在该案中,记者们带进法庭的不仅是照相机,而且有十几台摄像机。那些连接摄像机的电线和麦克风就摆放在法官、陪审团和律师的旁边,既分散了陪审员的注意力,也影响了证人的作证心理。该案的主审法官汤姆·克拉克认为,庭审直播给审判带来了破坏性影响,尤其是对陪审团的干扰最为严重。当陪审员意识到庭审过程被电视直播时,他们可能会感到不安,注意力也容易被干扰。在电视上公开陪审员的肢体动作和表情,会影响陪审员的判断力,而庭审直播对公众的影响也会形成影响判决的偏见。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后裁定,摄像机的使用严重违背了被告人享有的获得公正审判的宪法权利。不过,在1977年的钱德勒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放宽了对庭审直播的态度。目前,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对庭审直播基本上秉持保守态度,但是大部分州的法院都对庭审直播采取开放态度。1984年,“法庭电视台”在美国诞生,每天直播各地法院审判的实况。
从英美两国的简要介绍中可以看出,两国庭审直播都已经从完全禁止走向谨慎开放,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英美两国的民众并没有表现出我国民众对庭审直播的热情。我国在庭审直播上走得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快、都远,从司法机关到普通民众,从媒体到法律从业者,对庭审直播都有很大的呼声。从价值理念上来看,这其实反映出我国对于司法公开、审判公正的迫切追求,但是从辩证的角度来看,我们有必要更进一步看到庭审直播可能带来的问题,从而能够以一种更为审慎的态度来看待和探讨庭审直播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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