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3)
4.1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目标
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重点。在我国经济系统内部,改变传统粗放式经济发展形式,引领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经济效益与市场机制中,构建密切的合作关系,明确分工合作,构建精细化生产链条,引领其实行清洁生产模式,提升企业资源生产效率,使一些资源能够回收再次运用,减少生产各类废弃物数量,使生产资源能够有效、合理、科学运用;借着互联网技术,运用到生产环节中,通过智能化、科学化的生产监管模式,增强生产模式的精细化,减少资源浪费情况,进而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在社会系统内部,充分的运用中介组织与公众作用,构建完善的中介组织与公众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带动中介组织与公众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下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并且构建现实与网络自由交换的废弃物品平台,并且出台相关政策与法律,促进该平台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而促进废旧物品在社会系统中循环运用。
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提升人类生活质量与生存年限。 这一目标是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最高标准。 构建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能够以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组织行为,增强他们循环运用物品意识,提升资源的运用效率,减少人类过度运用运用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同时,通过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支持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机制。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过程,也是其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只有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使政府、公众、企业、高校、中介组织、科研机构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下更好的发展,促进各个发展主体在社会发展的行为规范,改变传统行为模式,进而促进各个主体的循环发展模式。
4.2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思路
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思路中,应认识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紧迫性与战略意义, 汲取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经验与教训,根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注重各个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循环运用,以及各个资源与产品的内部循环运用, 并且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进而构建各类产品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换言之,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中,以丹麦卡伦堡生态园为参照,以产业链为纽带、以清洁企业生产模式为节点,以法律法规为支撑,增强制度执法能力,进而推进社会资源的循环运用;以德国的双元回收系统为参照,以政府培育与鼓励为动力、以中介组织为媒介,以法律制度为导向,拓宽废旧物品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的渠道,促进产品在社会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合理运用。
4.3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原则
系统性原则。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不仅应该依赖于法律法规,还应该依赖于各类资源在社会系统的循环运用,以及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流动。 法律系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各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经过这四大系统的相互作用,组成一个复杂庞大系统。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中,应以法律系统、社会系统、生态系统、经济系统为构建主体,以合理、科学的系统观念指导系统之间的关系, 以整体系统目标优化各个子系统,进而使系统达到和平、完整、平衡目标,进而促进人类更好的发展。 顺应发展趋势原则。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与发展需要经过一个起步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 在成熟阶段公众、企业、中介组织将成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发展中的主体,彼此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协调,使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动力转化为人类健康发展观念,体系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构建。
生态环境友好原则。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出发点,是为人类生活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避免人类因生产无节制的破坏生态环境,并且通过法律的角度对破坏生态环境予以处罚,增强人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构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中,遵照生态环境友好原则,在一个制度环节中设置预防环节污染与生态保护板块,将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再次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基本功能,进而增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绿色环保性能。
5.结语
综上所述,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但同时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推动。因此,基于对国外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设立分析,我国严重循缺乏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立与创新。其中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遍存在抽象化、践操作性较差等问题。为此,针对国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应积极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全面贯彻与落实循环经济理念、创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从而能够有效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国外文学》 网址: http://www.gwwxzz.cn/qikandaodu/2021/0414/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