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及启示概述(2)
2 对我国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科研诚信不仅是学术界的事情,而且关乎我国在国际上的科研声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科研诚信工作作出非常重要的指示,开展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起步于新世纪,重视、预防以及惩治多个阶段共存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目前已经出台了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初步构建了包括大学、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多方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但总体来讲,和欧美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体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政策落实举措和成效有待加强,诚信教育还不到位。在立足国情基础上,借鉴国外已有的科研诚信建设经验,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进程。
2.1 从国家层面健全科研诚信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模式主要以政府主导为主,因此要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从国家层面研究出台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以确保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本着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完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举报、监督及调查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实现我国科研诚信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联合大学、科研机构和科研协会等学术组织制定针对科研活动的指南、协议或规范等指导性文件,提升科研人员的自我管理。如科研不端失信行为如何界定、科研人员如何使用财政资金以及如何保存科研实验数据等方面都有规范和标准,把诚信的理念贯彻到所有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中,为科研诚信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全程指导,从而加强科研不端失信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2.2 充分发挥学术界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2007年科技部联合教育部等六个部门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国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2018年科技部专门成立了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对涉及科研项目、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的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由此可见,国家层面重在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而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科研诚信的成效不显著,很多工作并未落实到位,这说明行政监管的范围、手段和专业性等方面都是有限的。我国是科研大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数量庞大,科研诚信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大学、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主动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工作,在各自领域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宣传教育以及失信认定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
2.3 实行预防教育和联合惩戒齐头并举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事例的频繁发生,表明部分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淡薄、科学素养不高,同时也表明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警示和惩戒力度不够。我国应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做法,坚持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大学、科研机构应强制推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7],同时充分利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新旧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此外,还应对科研不端行为加强联合惩戒。2018年科技部会同42个部门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在学籍管理、科研项目立项、评选表彰、院士甄选等等各个方面都要加强科研诚信的审核[8]。通过实施联合惩戒,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营造诚实守信、崇尚创新的良好科研氛围。
2.4 利用大数据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国已有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系统等都是综合性的信息系统,国内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的科研失信系统(名单)也仅限于本地区应用。亟须建立全国性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并利用大数据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采集、记录、查询以及开展诚信评价等。与此同时,确保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能够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无缝衔接,实行动态调整和信息共享,为实现联合惩戒提供强有力支撑。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EB/OL]. 74&wfr=spider&for=pc,2019-7-2.
[2] 王阳.美国科研诚信建设演变的制度逻辑与中国借鉴[J].自然辩证法研究,2020(7):50-58.
[3] 史义.挪威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做法[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6(11):18-23.
文章来源:《国外文学》 网址: http://www.gwwxzz.cn/qikandaodu/2021/0128/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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